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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官网网址——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2024-02-21 12:57:30文/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CHINESE SOCIETY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缩写为CSTVE)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群众性职业技术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分支机构自愿组成,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    介绍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动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    开展调查研究,为职业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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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信息资料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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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组织科研和教育教学成果经验交流,开展评估与推广活动;

(六)    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    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    愿意参与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三)    在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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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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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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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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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    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    决定增补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如果有候选人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别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别情况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    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属专职人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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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      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 月2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介绍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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