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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就业体检检查乙肝吗?_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

2022-08-07 09:45:30文/

      本报北京2月10日电(记者董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今天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要求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目前,我国约有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3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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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别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另外,从今以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别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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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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