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大力强化社会服务功能_高校社会服务能力建设
2022-07-27 12:13:45文/ 在庆祝清华大学成立100周年时,***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大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自觉参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自觉参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自觉参与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当前,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历史使命。如何完成这一重要的历史使命,需要我们不断的实践和探索。
正确处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社会服务是高等教育的三大职能,高等教育有其合理的组成部分。然而,正如其他人所指出的那样,将科学研究、教学和社会服务并置存在两个缺陷:一是人为地将科学研究、教学和社会服务分开;第二,怀疑科学研究和教学被排除在社会服务之外。因此,现在一些大学过于重视科学研究,把教学作为人才培养放在无关紧要的位置,这显然违背了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事实上,一方面,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是统一的。通过科学研究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发展,是一种社会服务形式。通过教学培养具有高尚品德、综合素质、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能力的人才,也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进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取得了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进步,这与培养大批高等教育人才的努力密不可分。另一方面,让我们牢记,高校在追求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时,应始终把人才培养放在重要位置,充分挖掘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项目的教育功能,尽量避免与教与学的冲突。
目前,高等教育倡导充分发挥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这不仅要求高校在科研和教学之外,寻找社会服务项目,拓展社会服务方式,发挥知识的即时应用价值。不是用社会服务项目取代原有的教学科研。将社会服务理念渗透到教学科研中,充分发挥高校教学科研的社会服务功能。高等教育机构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功能论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在当今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知识经济时代对科学技术的依赖直接相关。高校在科研和科研人才培养方面具有其他社会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高校教学科研是高校社会服务的前提和基础,是高校社会服务的源泉。因此,我们应该关注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但也不能忽视高等教育应承担的教学科研责任,因为教学科研是高等教育社会服务的重要形式,是其他社会服务项目的基础。
正确处理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高校参与社会服务的方式有很多。为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提供咨询、技术服务、培训等,只是对高校社会服务的一般认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他们希望向外界展示对他们有益的信息,而不是推广他们有利可图的设计、生产模式和经验。然而,从科研和教学的角度来看,它要求信息是全面、客观和公平的,并希望促进先进设计、生产模式等方面的知识,从而提高整个行业和社会的效率;企业不愿意花很多钱在与自身利润无关的产品的开发和研究上,但科学研究追求真理。在不违背道德伦理的前提下,科学研究应该没有禁区。
因此,我们面临的问题是,高等教育需要澄清它为谁服务以及如何服务。首先,高等教育社会服务的内容应具有选择性。我们应该选择那些适合我们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对象,拒绝那些对社会有负面影响的研究和项目,做些什么或不做些什么。这也是高校教师的最低良心和责任。其次,高校参与社会服务并不是盲目迎合和满足社会主体对高等教育的无限制要求。第三,高校教师直接参与社会服务当然是件好事。然而,一些高校师生利用自身的优势,在社会服务项目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严重影响了教学,这也是不可取的。最后,高校社会服务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资源,适应时代要求,为社会发展服务。
积极发展高校、企业和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
高等教育在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与企业或类似企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是重要前提之一。一方面,高校、企业和类似企业的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可以使高校的科研更符合企业和社会的需要,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另一方面,高校希望通过与企业的合作,更好地培养企业和社会所需要的人才,从而促进学生的就业。
然而,有两个概念需要澄清:第一,一些学者认为,大学与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将侵犯学术自由。不可否认,这种现象是存在的。然而,学术自由主要取决于高校教师的努力、创造和斗争,而不是受到外界的消极影响或干扰。在人类历史上,所谓的纯学术自由很少出现。牛津和剑桥在成立初期不仅受到教会和政府的控制。甚至德国的柏林大学也是出于政治目的而成立的。第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大学和企业之间的合作重点和性质应该不同。研究型大学的产学研和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应该有所区别。前者的主体主要是教师,后者的主体基本上是学生;前者的主要活动是科研和成果转化或咨询,后者的主要活动是教学;前者的活动内容是先进的科学研究技术,后者的活动内容是专业知识和技能;前者的兴趣主体主要是教师、企业和学校,后者的兴趣主体主要是学生、企业和学校;前者是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后者是高等教育成立以来的职能。因此,我们决不能以一种模式和一种类型来巩固大学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作者李,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本文是浙江省文化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