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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党关于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

2022-07-27 09:26:45文/

中国共*党关于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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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组织保障,根据中国共*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高校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人。

    第3条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统一领导高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确保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校党委实行***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集中制、个别审议、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4条 高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5条 对于党员规模大、人数多的高等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定期报告工作。

    常委会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全体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6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建立了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部、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了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一定数量的组织成员。

    第7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一百人的,成立党委。党员不足一百人,党员超过五十人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五十人的,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者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8条 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必要时再选举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任期为二年至三年。

    第9条 学院(系)以下的高等学校党支部的设置,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适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学院(系)设置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学院(系)设立。学生中有三名以上全党党员的班级,应当及时设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党支部、后勤等部门一般都是按部门设置的。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可以与有类似业务的部门或者单位联合设立党支部。

    高校教职员工中的退休党员应当纳入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10条 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贯彻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人。

     「二」 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和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校长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按照党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建设。落实党建责任制。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坚信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专业知识。

    「六」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动和谐校园建设。

    「七」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 做好***工作。对学校***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宪法开展活动。支持党外人士和其他统一战线成员参与统一战线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11条 高等学校(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对贯彻执行起到保障和监督作用。

    「二」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支持行政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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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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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12条 职工党支部委员会应当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教职员党支部委员会主任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教师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和职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

   「二」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安排党员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 培养和教育积极分子入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四」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建议和建议,了解、分析和反映师生职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13条 大学生党支部应成为引导大学生努力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促进学生课堂进步。

    「二」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完成学习任务。

    「三」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学生会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 培养和教育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招收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 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建议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

     第14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15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16条 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维护党章和党的其他规定,对党员进行纪律和守法教育,并作出维持党的纪律的决定。

   「二」 检查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党员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

   「三」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的其他规定的案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惩戒。

   「五」 接受党员的投诉和申诉,确保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没有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处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问题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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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17条 高校党组织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的教育,使党员努力了解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18条 完善党内生活制度,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党员***评议工作。深入开展创优、总结摘要经验、表彰先进活动。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党员融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校外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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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条 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心、帮助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的渠道,建立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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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条 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护党员的***权利,促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讨论的环境,积极推进党内***建设。学校党组织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建议,及时向党员通报党内重要情况。    

    第11条 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化结构、稳健发展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和调查,加强对优秀青年师生党员的培养。

    第22条 高等学校的党委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干部人才工作

    第23条 高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高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开放、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道德第一的用人标准,坚持讲求实效、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拔任用公信力。

    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调查。在听取学校行政领导建议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的表决制度。

    第24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和本单位的行政领导,要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学生政治指导员和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对于学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调查。

    第25条 高校党委协助上级干部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26条 高校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的方针,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定政策,完善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27条 高校党委统一领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广大师生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了解党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导权。

    第28条 高校党组织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中国近代史教育、中国共*党史教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法制、形势政策、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和民族团结。我们要认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引入教科书、课堂和思想。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信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29条 高校要坚持以教育为导向,德育为先,以德育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教育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全程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30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紧密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定期分析教师、学生和职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第31条 高校要把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师生总数的1%左右;对于规模较小的学校,该比例可酌情适当增加。要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才创造条件。

    健全保障机制,为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32条 高校党委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宪法自主开展工作。

    第33条 高校党委领导教师代表大会,支持教师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九章附则

    第34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事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35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介绍。

    第36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条例》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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