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学籍治理'(重庆市中等职业)
2022-04-19 23:55:10文/第1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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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方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不断进步教育教学质量,进1步加强我校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方面发展,根据重庆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治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成[2005]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现实情况,特制定《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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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入学与注册
第1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重生,发给市教委统1印制的重生录取通知书;凡被录取的重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身份证实,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按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实向学校请假延期报到,假期1般不得超过两周。对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入学资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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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重生入学后,学校在两个月内对重生进行健康复查,及格者予以注册,按规定报市教委获得学籍,“3+2”高职重生录取名册同时报上级高职学院备案。如复查发现患有严峻疾病,要取消其入学资历,但如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本人申请,报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历1年。疗养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确已病愈者,可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办理
入学手续并获得学籍。复查不及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历。
第3条:重生入学后即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过细的人员专人治理。学生入学第2学年开学两周内应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学校教务科,同时校对个人信息,以便办理毕业证书。
第4条:学生每学年注册两次。每学年秋季、春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到校报到后,凭缴费收据注册,由教务科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时间。不可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相符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且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参加临床实习的学生按实训科要求注册。未注册者不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如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等),学校不对学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第3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5条: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含学业和德育两个方面。德育方面由学生科、班主任等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进行考察评定归档。学业方面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均按教学方案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考察课程的成绩按5级制(优秀、优良、中等、合格、不合格)或百分制记分,施行学分制的科目按学分制评定办法折算记分。
百分制与5级制的转换关系以下:
百分制
<60
60~69
70~79
80~89
90~100
5级制
不合格
合格
中等
优良
优秀
2、课程毕业成绩应根据期末考核成绩与平常成绩综合评定。平常成绩主要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出勤、职业完成情况、平常测验、课堂回答疑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平常成绩占学期成绩的比例为:考试课20%,考察课30%,选修课40%,德育课50%。
3、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6条:学生按教学方案参加教学活动,均有资历参加期末考试。但有下列情形之1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1、学生1学期内缺课(包含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数3分之1的;
2、1学期内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3分之1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的;
3、1学期缺交职业(实验报告)达3分之1的;
4、抄袭别人职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无端不参加平常测验的。
第7条:凡不具备考核资历且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可补修、补做的,由任课
#p#分页标题#e#教师开具不可参加期末考核的名单并简要说明情况,在考核前报教务科备案,其课程成绩按0分计,应当重修或补修。重(补)修科目,学生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费用。重修(补修)费计算方法:
重修费=(学期培训费/学期总教学时数)×重修科目教学时数
第8条:学生若严峻违背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以及无端缺席考核(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考试违规的界定及处理按《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关于考试违规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9条:临床实习是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是形式,学生必须按相应专业的实习方案、大纲参加生产实习,实习考核成绩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学生实习结束后,由实训科将学生实习成绩报教务科备案。
第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实,由教务科批准,可降低考察项目或免考。
第十1条:学生毕业前,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计算机等相关技能等级考试和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第十2条: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自学或在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用证实,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科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同时获得有关课程的成绩或学分。
第十3条:学生若因急病或其它非凡原因不可参加考核的,应当在考核前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出具有关证实,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4条: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对补考仍不合格的,学校在学生毕业前适当时间再安排1次补考。补考成绩均要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重修不合格课程,但要交纳重修费用。
第4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5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中专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惜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照社会公德。
第十6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育教学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
军训或学前教育、德育实践课等都施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可按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而缺席或虽经请假但未获批准而缺席或请假逾期而缺席的,作旷课论(如下同)。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现实上课学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按天天6学时计。
第十7条:学生请假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以下:
1、病假:应当持我校附属医院或县级以上的医院证实。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签字报学生科批准;两天以上、1周以内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长批准,1周以上由校长批准,假条均应在学生科备案。
2、事假:学生1般不准请事假,如有非凡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实向任课教师请假,并在学生科备案。
4、体育课一时请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体育委员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任课教师可要求其出示医院证实。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其请假办理程序按我校实习生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章:奖励与处分
#p#分页标题#e#第十8条:对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显示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3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参加校内外各种知识、技能、体育、文艺等竞赛获表彰或奖励的学生,按学分制治理有关规定给予1定学分。
第十9条: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峻或多次犯错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按《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学生治理制度》和《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实习生治理制度》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5种。
第2十条:对旷课学生处分规定:
1、1学期旷课超过12学时,警告处分;
2、1学期旷课超过24学时,严峻警告处分;
3、1学期旷课超过36学时,记过处分;
4、1学期旷课超过48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第2十1条:对考试作弊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对考试代考、请人代
考、组织作弊、2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2十2条:对开除学籍以外的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明显进步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撤消其处分。
第2十3条:凡有下列情况之1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1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及重庆市教委备案。处分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2十4条: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消的可取出有关处分材料。
第6章:晋级与留级
第2十5条:学生成绩特殊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可以跳级,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2十6条:学生1学期经正常补考后仍有6门以上(含6门)、或连贯两学期有8门以上(含8门)不合格者、或在校期间累计有10门以上不合格者,或操行成绩不合格的,应当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安排到其他专业就读或跟班试读,留级次数不超过两次。留级学生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2十7条:不合格科目未达到留级规定的,答应学生在下学期跟班试读,不合格课程,要重修或自修,第1次重修1般在下1学年内完成。重修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7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2十8条:转学或转专业时间应为新学期开学2周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第2十9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非凡困难,无法继承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确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答应转专业:
1、学校认为学生确有某种非凡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承完成原专业学习的
2、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爱好,并有证据表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实,不可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转变,经学生同意,学校认为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第3十条:学生转学时,首先要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字同意),如转学理由正当,经两校同意,即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转专业学生先提出书面申请(父母签字),经转入、转出班主任签字,交学生科同意后,领取转专业申请表(3份)及审批表(1份)填写,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经学生科、招生就业科、实训科、教务科及其分管校领导在相应“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完善相关费用后连同“审批表”报学校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后,将本人申请、申请表、审批表交教务科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异动。
第8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3十1条:有下列情形之1者,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证实学生因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或其他原因不可继承学习者;
2、根据考勤,1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3分之1的;
3、学生入学1年或完成总学分的3分之1,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等提出休的;
4、因某种非凡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3十2条:休学办理程序:
#p#分页标题#e#1、因病休学的学生凭病情诊断书或其他有用证实,持本人申请(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到学生科、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其家人或监护人带回家疗养。
2、其它原因不应继承在校学习者,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科,教务科签署意见,或由学生科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予以休学,休学手续交教务科,由教务科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异动。
第3十3条:学生休学1般以1学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有关疑问,按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3、学生休学回家,来回路费自理。
4、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第3十4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方可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复学的有关手续必须于开学前2周内交教务科,由教务科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异动。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实,并经本校审查及格,方可复学。
第3十5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历、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3十6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1的,应当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峻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承在校学习的;
2、休学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及格的;
3、对学习确有困难,1学期经正常补考后仍有8门以上(含8门)、或连贯两学期有10门以上(含10门)课程不合格的、或在校期间累计有12门以上(含12门)不合格的;
4、未请假离校,连贯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仍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3十7条:学生退学的善后疑问,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相符体检标准之疾病(包含意外伤残)者,由父母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做出最终退学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后,学生的行为安全自行负责。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实,其他离校手续按照退学学生有关规定办理。
第9章:毕业与毕业
第3十8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德、智、体、美等方面的鉴定。
第3十9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获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受处分学生已撤消处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重庆市教委审核验印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4十条: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方案规定课程或不可获得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推延毕业1般不超过3年。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有关规定缴纳培训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p#分页标题#e#第4十1条:对于规定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临床实习)仍有不合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毕业半年后3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4十2条:对具有学籍,未完成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实。
第4十3条:毕业证书遗失,原则上不可补发,可由学校出具毕业证实书。
第十章:附则
第4十4条:“3+2”高职学生前3年的学籍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高职、高专、成教
第4十5条:本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1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4十6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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