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意外受伤超过三个月的,不予赔偿
2022-07-27 14:14:21文/福建生物工程技术学院一名大三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他四处奔波了三个多月,仍然没有得到赔偿。
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协议表明,如果学生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工伤或事故,学校将根据工伤保险条款协助学生处理;如果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由工厂造成的,工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然而,根据哪一个《相关规定》来处理,学校的老师们并不十分清楚。
教育部规定,高职学生必须有半年的实习时间。但是,如果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没有相关规定明确责任主体。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情况既是强制性的,也是没有保护的,应该尽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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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物工程技术研究院大三学生陶对医生的诊断感到“高兴和担心”——高兴的是他不会像以前那样一辈子跛行;令人担忧的是,他已经拖延了三个多月,但他赢得的赔偿金尚未找到。“这样的诊断是否会使未来保障权利更加困难?”陶心里不安。
5个月前,20岁的陶创和29名同学于8月27日被学校安排到福建南少林制药有限公司实习,期间陶创左脚第一趾粉碎性骨折,甲床撕脱。
在那之后的三个多月里,陶四处奔波,要求得到合理的赔偿。“如果按工伤计算,至少是10级。但由于他是一名在校高职学生,与工厂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算作工伤。”福建省福州市劳动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方面确实存在法律空缺。
记者了解到,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明确要求“高职院校要保证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习”,但没有对这半年实习期间学生权益的保护做出相应规定,因此,此类纠纷时有发生,学生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即使是我母亲的家人也不关心我们。”
今年7月9日,带着走出校园的些许兴奋,陶和29名学生被校车拉到了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榕桥经济开发区的福建南少林制药有限公司,开始了为期约6个月的计划性岗位实习。陪同人员还有福建省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生物制药系主任陈和辅导员黄。陈代表学校与南少林制药公司签订实习协议。
两天后,30名学生正式进入工厂,被分配到包装、洗瓶、拣瓶等工作。由于这是一种岗位实习,即使是对工作不熟悉的学生也必须跟上正规工人的工作进度和流程。“一天九个小时,一周六天。”许多学生告诉记者,工厂提供的生活条件很差,“食物不好,房子漏雨,厕所不时没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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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学生无法接受的是,除了食宿外,工厂不给学生任何赔偿。陶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有些在其他公司实习的学生一个月可以拿到800元,有些甚至超过1000元。我们太累了,但我们没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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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随着工厂产量的增加,同学们终于受不了了。8月9日,30名学生集体罢工,向公司副总经理陈提出两项要求:一是工资200元左右;第二,每天工作8小时,最好是在周末。
工厂没有回应这样的请求。第二天,陈和三位老师赶到工厂为学生做思想工作。最后,工厂请同学们吃了一顿饭,其他一切都没变。
根据学校与公司签订的实习协议,工厂的职责包括管理、培训、为学生提供三个以上岗位轮班实习、解决住宿、择优等。双方尚未就工资和工作时间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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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物工程技术研究院党务部部长邱告诉记者,没有工资的原因是企业效率低下和工作时间问题。“既然是顶岗实习,我们必须跟上工厂的进度。”。
陶是罢工的核心力量之一,为工资和休息时间。用他的话说,老师让他们觉得“即使是我的母亲和家人也不关心我们”。陶“一直坚守工资”,也给老师们留下了一种倔强的印象。自那以后发生的事情加深了双方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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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导致的不愉快的分离 8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陶和工厂工人马一起搬运空瓶子。由于马的错误操作,那辆重达300多公斤的液压车突然失去了压力,摔倒在地,撞到了陶的左脚大脚趾。经检查,医生诊断陶左脚第一趾粉碎性骨折,甲床撕脱。住院16天后,陶回到药厂,药厂支付了4600元的治疗费。 陶出院后就走上了维权的艰难道路。“医生说可能会有后遗症。如果你不能很好地恢复,你将不得不一辈子跛行,不能做繁重的工作。谁应该对此负责?”陶告诉记者。 少林南方制药公司副总经理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陶受伤后,公司尽全力将他送医院,表示慰问,并支付医疗费用。至于赔偿,应该在学校和公司之间。南少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袁恩光也认为陶对工伤赔偿的表述不准确。它应该是困难补贴或营养补偿,“条件不应该太高”。 福建生物工程技术学院几位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件发生后,学校高度重视,始终从关心学生的角度处理事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陶应该被视为工伤。伤势稳定后,学校将为他向药品生产商谈工伤赔偿事宜。对于陶提出的赔偿,学校也与工厂进行了多次协商,并达成了初步意向。一位学校负责人说:“陶到目前为止没有得到赔偿,是因为他的要求太高,他的观点变化无常。”。 陶认为,实习期间的伤害应视为工伤,制药公司应按工伤赔偿;作为学生的“母亲之家”,学校必须尽最大努力尽快维护学生的权益,不应一再拖延。 “学校是站在学生一边的,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现在看来,矛头似乎指向了我们,影响了我们正常的教学工作。”由于媒体接触和采访太多,学校专门安排了负责宣传的党务部邱部长对外讲话。 由于这起事件,在少林制药公司实习的另外29名实习生也离开了工厂,学校安排了另一个实习地点。《法制日报》记者日前以外地高职院校教师身份致电南少林制药公司,询问该公司是否仍在招收实习生。该公司员工在电话中表示:“我们已经失去了实习生,我们将不再招收实习生。” 工伤本来是无法避免的,但为什么它会让学校、企业和学生不愉快地分手呢? 无担保强制实习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问题的症结在于没有人能够回答“谁负责、赔偿多少、何时赔偿”的问题。 据了解,陶曾到劳动部门要求进行工伤鉴定,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在校学生的身份不是真正的工人,双方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视为工伤。 “如果能上做工伤鉴定,你至少可以被评为10级残疾。”福州市劳动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方面确实存在法律空缺。 《法制日报》记者从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中看到,实习期间学生受伤问题被放在第一段。双方同意,如果学生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工伤或事故,学校将根据工伤保险条款协助学生处理;如果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由工厂造成的,工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福建生物工程技术研究院邱部长认为:“双方都有责任。工人必须对自己的错误负责。陶穿拖鞋上班也有问题。”。 在陶看来,主要原因是工厂没有把自己的工人培训到位,应该负责任。 据介绍,按照协议,陶可以先获得保险赔偿。然而,据学校介绍,保险赔偿金额较小,仅占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其次,如果伤害是由工厂造成的,“工厂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当记者问邱部长有什么“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于这起事件时,邱部长说“没有”。这意味着该协议未能真正维护学生的利益。 福建生物工程技术学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正在完善顶岗实习制度。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05年国*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高职院校要保证学生至少半年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习”,建立“2+1”办学模式(即两年在校学习理论,半年实习,半年毕业实习)。 一位高职院校教师告诉记者,在这一刚性要求下,所有高职院校的学生都必然要经历岗位实习阶段,而全国各地的实习生都受到了伤害、无薪、加班等权益的相继损害。一旦发生类似事件,由于权利和责任不明确以及难以识别,劳工部无法干预。例如,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往往被拖入漫长的诉讼程序,学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应尽快改变这种既有强制性又无保护性的情况,教育和劳动部门应颁布有关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本报记者郭洪鹏、刘、实习生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