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的职能有_教育督导机构将独立运作
2022-07-26 18:13:41文/ 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根据中国政府网站17日发布的国*院令,《教育督导条例》已于2012年8月29日国*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国*院教育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监督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国家实行学校监督制度。督学由教育监督机构任命,负责实施教育监督。
教育监督机构在实施教育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根据《条例》,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的职权还包括:要求被督导单位说明与督导事项有关的问题;调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建议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进行奖惩。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监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布局,设立教育监督责任区,并指定监督员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定期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五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一次专项监督或者综合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监督机构每三年至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监督。
此外,国*院教育指导委员会日前成立。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教育监督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总体规划和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聘请国家监督员;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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