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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哪所学前师范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好?-成都的幼儿师范学校

2022-06-25 03:24:45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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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前师范学校他表示:“我们已经停止了对私立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解决了学校法人资格不清、财富归属不清、扶持措施难以落实等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拓展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很久以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朱志文就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三次审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在9个月内深入贯彻民办教育理论,新法将面临一种与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截然不同的民办教育发展模式。根据2022年《国民教育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2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4570.42万人。

早在2012年,正值《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十周年之际的两会期间,福建、吉林等地的人大代表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感到困惑,重点关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别,以及不同性质私立学校在土地财税优惠政策上的差异。

在理想需求和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过程被强烈的理想主义所染指,其即将到来的“落地”也如期引起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的集体关注。

分类管理:机遇还是挑战?

“该法的修订明确了过去不明确的问题,并取得了没有突破的突破。它为整个民办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法律支持。”长期关注民办教育法律程序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西安外交大学校长黄腾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最终“落空”之前,首先完成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两部上位法的修订程序,为全面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扫清了道路。“这不容易!这不仅可以保护营利性学校,还可以使非营利学校获得更明确的法律支持和政策支持。”黄腾充满信心。

在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基础教育分会会长、北京21世纪实验学校(现北京21世纪国际学校)创始人张福奇看来,此次法律修订是权益博弈和政府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的结果。尽管可能存在挑战,但他更愿意将新法的实施视为私立教育发展新阶段的难得机遇。

“自2002年以来的十多年里,一些私立学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氛围。现在他们面临着选择,可能会感到困惑,但我认为这种困惑是暂时的。”黄腾坦言,新法规定,如果学校终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奖励,这是对民办教育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障。虽然私立学校的设立并不是为了终止学校,但只要产权明晰,就能促进私立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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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跨越了14年的发展历程,在私立教育发展的新阶段,对私立教育投资者、赞助者和学者来说,是机遇还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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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经过了很大的修改,体现了与民法和教育法一般规定的一致性。其中,实行分类管理和非营利机构不得获得办学收入是非常大的政策变化。”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伟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修正案时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龙朝云认为,教育与人口政策密切相关。随着“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带来的新一轮招生和招生高峰,民办学校被推进依法办学,有效缓解了公众对教育供给的焦虑,也是办好教育、让人民满意的一种方式。

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是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私立学校的支持政策,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费用等方面,以及对私立学校师生工资、福利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私立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是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巨大。”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树坦言,虽然已经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在审议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具体围绕分类管理、合理回报、产权、治理和义务教育五个问题展开。“这五个问题都是从分类管理的重大改革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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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法中删除的“获得合理回报”的变化中,黄腾敏锐地发现了通过治理来规范民办教育的味道。“事实上,私立学校分类的想法在过去就已经提出了。但是,由于与当时的上位法相冲突,我们只能使用‘合理回报’作为中间状态。”黄腾认为,这很容易带来的问题是,那些真正想办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的人无法从那些获得回报的人那里获得差别化的税收支持,而那些想上市的人则受到其非营利性属性的限制。

“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修订前,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教育。事实上,今天,许多私立学校都盈利了。”参与修订过程的中国教育科学院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所长吴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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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私立教育获得‘合理回报’的激励政策实际上违反了两条上级法律。与其如此,不如光明正大,所以分类管理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吴妮认为,当法律与现在做法发生冲突时,如果不修改法律,就等于允许违法行为。“在法人制度方面,分类管理是给私立学校一个合法的身份,为私立教育的发展扫清障碍。”

上海金太阳教育集团董事长翁学元认为,新法的实施“一定是个好消息”。该集团在全国拥有20多所幼儿园和200多所特许幼儿园。对于在租赁场地举办的幼儿园和非学术教育机构,组织者和投资者在投资这些领域时将不再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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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系统办公室主任王峰,倾向于将新修订的《促进私立教育法》视为解决原有法律不适应私立教育发展的各种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它确定了区分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学校的标准,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放宽了营利性学校的准入,解决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源头制度问题;将“合理回报”改为“合法回报”,解决了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对现有保荐人的权益进行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现有保荐人对资产权益的诉求;取消了“过渡期”,考虑了“贡献”和“贡献”,考虑了历史和国情。

尽管分类管理的实施仍将面临分类过程中资产分割的法律边界、非营利学校的控制权、非营利学校优惠政策的实施、营利学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等现实挑战,王峰仍然认为,新法在构建分类管理法律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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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私立学校不会大量流失。即使一些学校关闭,也可能是个别学校。”黄腾不同意分类管理会导致大量社会资本退出民办教育领域的说法。他觉得社会上对私立教育的赞助者有一种刻板印象,这是一个牟利的团体。“事实上,绝大多数校长都致力于教育。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情况,他们办学的初衷都不会动摇。”

在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非营利和营利学校的区别在于用于平衡办学的不同渠道。非营利学校是由赞助商资助的私立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获得收入。办学余额必须用于继续办学;营利性学校可以从办学活动中获得利润,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北京建华实验学校董事长李金初表示,包括他们在内的大多数民办教育投资者都期待着尽快实施分类管理。“我们办的学校是公益性的,不收取股息。但是,政府如何支持那些与我们交往时获得合理回报的人?如果他们真的从事公益事业,发展因素和资源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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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修订后,只办过学院和大学的黄腾公开表示,如果同龄人愿意,他愿意在义务教育阶段投资收购两到三所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开办非营利性私立学校。

“自从我创办大学以来,我就一直有这个想法。除了运营大学的压力外,私立中小编当时还没有形成有序的竞争。法律修订后,如果过去希望盈利的赞助者不想运营,这也将是我们实现之前想法的机会。”黄腾认为,对于许多民办教育赞助者来说,他们更多地参与这一领域,以便将自己的教育理念付诸实践,进而成为影响和推动中国教育发展的力量。“校办非营利组织不是我们选择的标准。我更愿意有机会在义务教育阶段尝试一些全人教育。”

黄腾坦言,事实上,在法律修订之前,相当多的私立学校已经明确了未来的发展道路。目前,已有数十所学校参加了他发起的非营利性私立大学联盟。

早在几年前,Xi外事大学就被黄腾认定为一所非营利性私立大学,“我正在考虑是要办一所真正可持续的学校,还是要将其社会化以实现公益”。两年前,他要求之前在学校工作过的其他家庭成员辞职,并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包括我的女儿,她显然受过***人的培训。她从英国留学归来,在这所学校工作了8年。她曾担任副校长和副董事长,独立负责一个部门的工作。我也让她离开了。”

“在法律明确后,学前教育的特定领域仍然面临着更加复杂的资本问题。在学前教育之前,大多数学前教育都是由一个单一的赞助者来运营一两所私立幼儿园。然而,在过去两年中,国内学前教育资本市场非常受欢迎,资金来源也更加复杂。”翁学院预测,面对具有明显营利性质的投资机构,举办营利性私人公园的决定也可能面临赞助商和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但与此同时,翁学院仍对从事营利性学前教育持乐观态度。“一般来说,办幼儿园的投资不是很大,而且这条船很小,很容易掉头。”。毕竟,许多幼儿园都是轻资产的。那些购买自己的土地建造房屋或由政府部门提供场地的人,以及那些租用自己场地的人,将不会面临太多的资产清算问题。

“我主张把学校建设成一个‘第四产权’,一个拥有真正社会公共产权的‘百年老店’。”李金柱理想中的“第四产权”是一种独立于公有制、私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社会公有制。北京建华实验学校成立之初的“非常规”报名方式,为他的办学理念提供了实践依据。

1993年,为了响应解放思想的号召,中国***建国会北京市委提出了创办私立学校的想法。由于当时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熟悉经济运行法律的发起人采取了“非常规”的方式,通过预收资金完成了学校报名。

“当时,我在办公室拿了一张纸,写了一份通知,收取了学费,然后把学费作为报名基金,所以它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没有投资。”李金柱说。后来很多资金没有到位的原因之一是李金柱想充分保护学校“第四产权”的特别属性。“我的主张是,任何人都不能获得办学权,因为他对学校拥有财产所有权。学校的董事长和校长都是终身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按照教育法而不是按照利益来办学。”李金初希望,学校的办学权永远了解在教育工作者和专家手中,使学校能够在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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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立学校相比,私立学校的共同基础是什么?自然差异是什么?李金初在近30年的校长生涯中,对这两个“终极”问题进行了密切关注和思考。

“首先,应该认识到,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具有相同的基本性质,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公益属性。它们的区别在于市场的不同。具有完全公共属性的公立学校不具备市场特征,它们的办学行为和产品不能进入市场,而只与e市场中的一些办学环节;虽然私立学校具有非常明显的市场特征,相当程度的办学要素需要从市场中确定,但必须保证私立学校的市场化。”李金初认为,从法律层面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正是通过政策倾斜和支持,赋予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类型的市场属性。

例如,如果一所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在土地、税收和其他公共资源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那么它不应该具有与营利性私立学校相同的上市行为,或者上市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此类学校的市场属性在一定范围内,而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市场范围较大。

由于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新法在分类管理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上的不完善也引起了业界的关注。例如,如何监督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实际办学收入的使用,非营利性学校的办学余额是否可以用于营利性学校的办学等等。

“如果没有具体的证明文件,将导致办学实践中产权不清。”张福奇对此有些担心。现阶段,私立学校投资者通过承包食堂、购买材料、建筑装修等流程进行内部流动资金的情况并不存在。新法实施后,老把戏还会重演吗?只有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才能实现有效监督?张福奇担心,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后,能否结合其他相关部门,借助部门规章,尽快清理外部制度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建议,应明确登记机关,实行分类管理。例如,非营利学校应在民政部门报名,营利学校应在工商部门报名,以避免推诿责任和监管不力。吴倪的想法与郑功成的想法不谋而合,“以前培训机构存在乱收费现象。由于报名单位在工商部门,教育部门不方便干预管理,但工商部门对教育不熟悉,受害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在实施新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私立教育的法律体系,并进一步细化关键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政府研究所所长王景波认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现有民办学校的路径和时间表,确保分类改革的顺利有序进行,并制定具体的收费措施。

“如果教育的外部政策环境得不到良好的创造,将制约私立教育的发展。”吴妮坦言,民办教育涉及教育、土地、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从民办学校的报名和办学行为的监督评价来看,许多部门需要在具体的办学过程中共同发布相应的实施细则,履行各自的职责。

“民办学校发展复杂,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办学基础和政策制度差异较大。法律修订后,地方政府也面临着与法律修订相关的政策制度调整。地方政府充分调查和控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是不可能的。”王佐树说。

2022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正式实施。如何落实法律中提到的问题,如对营利性和非营利学校的土地分配和财政支持,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治理能力。像许多私立教育工作者一样,翁学院期待着尽早颁布实施细则,以便有章可循。“私立教育机构的产权往往很复杂。我们能否在省级制定一个总体政策框架,然后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完善政策?”

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如何使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相对稳定”?黄腾认为,首先是制度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宪法”。“在修改章程时,我们应该考虑,我们必须用章程来规范我们的行为,而不是把正式的事情交给教育委员会或填写教育部门的事情。”作为已经明确学校属性的“先驱”,黄腾建议私立学校的赞助者在欢迎新法期间冷静下来,“不用太担心,办好学校是所有学校经营者的最终期望,这些问题应该从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角度考虑”。

“实施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是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稳步推进这项改革,有必要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开展宣传和培训,并对现有私立学校作出过渡安排。”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律委员会副委员长李连宁在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修正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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