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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

2022-05-18 13:20:21文/

教育部关于2022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网站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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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22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部属、省共建的高等学校:

  2022高校招生工作要以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新时期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总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做好2022冠状病毒疾病疫情防控和考试招生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考试招生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确保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地开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完善高考组织工作机制

  1.认真履行主要职责。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管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清理考风纪律的主体。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省招生考试机构的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高校是考试和招生的主体(包括特别类型的招生)。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区、各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检查、协调和监督考试招生的重大事项,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

  2、严格执行防疫措施。地方学校应当提前研究规划,合理安排特别招生考试时间。认真落实全国教育考试组的防疫要求,结合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考试组的防疫工作计划,制定疫情防控标准,加强命题准备等地方的防疫措施,考点和阅卷,以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做好考生和考试人员的日常体温测量和身体健康监测工作,按要求为每个考点配备防疫副考官,设置必要的隔离考场和隔离设施,提供充足的防疫物资。认真落实入院温度检测、检查室全面消毒、通风、保持空间等措施。开展全覆盖防疫教育培训,确保所有考生和考试人员熟悉防疫知识和操作规程。

  3、加强考试安全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从命题、试卷制作、运输、保管、发放到考试的全过程管理,严防死守试题和试卷的安全。加强标准化试验场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升级工作,确保规范有效运行。加强考场、考场管理,严格考风纪律,加强人员入境检测,严格执行考场、录像“双监查”和巡回检查制度。强化部门协作机制,重点净化考试相关网络环境,打击作弊设备销售,净化考试中心周边环境,打击替代作弊等专项行动,全面管理考试环境。进一步完善阅卷制度,加强阅卷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保密纪律,确保阅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4.加强应急响应。各地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前提下,成立检验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完善检验、疫情、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处置决策应报当地省(区、市)党委、政府指示,并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2、 完善高考机会公平保障机制

  5.认真准备入学计划。各地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批准的本科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改变招生计划。我们将继续实施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的招生合作计划,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升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继续将扩招计划向中西部地区和主要考生省份倾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央直属高校要严格控制属地招生计划比例,合理确定省招生数量。

  6、继续实施重点大学专项规划。根据中央政府扶贫工作的相关安排,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内的贫困县在扶贫后,可在2022继续享受专项计划政策。各地和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申请条件,加强资格考试,优化招生程序,推动专项计划和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关高校要统筹规划专项招生培养工作,进一步完善培训方案,加强培训援助。

  7、进一步完善随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政策。各地要加强高考招生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其他非户籍职工的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加强政策宣传,组织中学在新生入学、每学期开学等关键节点签署政策认知书,提醒高考相关手续,确保学生和家长熟悉高考报名政策。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前进行彻底核查,根据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对于因特别原因不符合流入地报名条件的考生,流入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应主动协调流出地安全处理,原则上返回流出地参加高考。要进一步加强高考登记资格审查,严格审查考生户籍、学籍和实际学习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切实维护高考招生秩序。

  3、 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

  8、稳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第三批高考综合改革中的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省要全力做好新高考的实施工作,认真制定命题、考试和招生工作计划。完善报名和候选人报名的全过程,确保所有志愿者报名手续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候选人的模拟和指导。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要进一步总结摘要和完善试点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校要加强与中学人才培养的联系,进一步优化考试科目要求,改进综合素质评价方法并向社会公布,逐步改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招生模式。

  9.深化考试内容改革。2022高考的命题应坚持以德治国、育人为本,加强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核和引导。我们应该在高考中充分发挥“情境引导”和“死记硬背”的作用,在高考中充分发挥“情境引导”和“死记硬背”的积极作用。各地要加强国家教育考试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参与命题和考试工作的激励机制,提高国家教育考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10.进一步落实夯实基础计划。各试点高校要深入总结摘要实施情况,完善招生程序和方法,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优化高校评估内容和形式,充分利用考生综合素质评估档案,审视思想品德、职业兴趣、科研志向和拼搏精神,努力选拔“有志、有兴趣、有才能”的优秀学生。加强与中学的联系和沟通,帮助学生了解强基础项目的优势、培养模式和发展前景,引导合适的学生报考。要加强学生入校后的培训和管理,加强思想政治指导,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学生跨学科培养的课程体系,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能力。

  11.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的招生水平。地方学校应深入总结摘要高职扩招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省级整体分类考试招生制度,将分类考试招生作为高职招生的主渠道。统筹安排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计划,重点抓好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就业率高的专业。完善高中毕业生、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不同群体“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法,为各类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录取方式。改进考试形式和内容。职业技能考试以操作考试为主,充分体现岗位技能、通用技术等内容,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为招生的重要参考依据。逐步取消中职生和本科生的通招,在学前教育、护士护理、养老、卫生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适当扩大中职生和高职生的通招规模。

  4、 加强高校考试招生的监督管理

  12、加强招生信息的公开。地方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大、中学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护,加强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控,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要加强对考生密码发放和志愿填写的管理,严防志愿者被篡改。我们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纵。

  13.全面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各地学校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三十条禁令”和“八项基本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加强艺术、体育等特别工种的招生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运动员的技术等级证书,严格组织高校专业考试,严格管理考核人员,严格满足考生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的要求。加强高校招生批次管理,不得将普通批次专业提前安排到本科招生。各地要对招生秩序进行特别处理,严肃查处非法宣传、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为学生进行非法竞争、非法承诺录取等行为。高校应加强招生队伍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和解读招生政策。

  14、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考试招生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报名全过程的监督,会同教育纪检部门进行考试录取。要认真审查省级高校招生条例和有关特别类型招生办法,监督高校招生计划的实施,对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部门和高校追究责任。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严重作弊、严重违规招生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承诺参加学生竞赛的高校和教职工,要追究相关责任。

  5、 优化高校招生考试宣传服务

  15、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全国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教育成果观,进一步规范高考成绩公布和相关宣传,改变单纯以高考成绩评价学生、以录取成绩评价高校的做法。除教育部规定的具体事项外,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和有关高校,不得提供给考生所在的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协调,严禁宣传和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录取率”、“高分考生”等。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应加强统筹协调,禁止地方政府、学校和培训机构根据高考成绩奖励教师和学生。

  16、加强对自愿报告的指导。本地学校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为考生提供政策解读、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供自愿填报。要充分发挥中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班主任和高三教师的政策培训,增强自愿举报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自愿报告管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严肃查处虚假宣传、违规自愿举报指导的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复读生的教育和引导,树立正确的升学成才观。

  17、认真做好考生服务工作。地方学校要加强宣传,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积极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媒体积极发声,做好政策解读、信息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要进一步优化考试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等综合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公开违法举报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高校。

  附件:《2022高等学校招生条例》

()https://www.moe.gov.cn/srcsite/A15/moe_776/s3258/202202/W020220219342211770348.docx )

教育部

2022 01月31日

资料来源:2022 02月19日教育部网站

https://www.moe.gov.cn/srcsite/A15/moe_776/s3258/202202/t20220228_513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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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地:

《2022高等学校招生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做好2022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高校选择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

  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 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 中学或同等学历;

  (三) 物理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适用:

  (1)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高等学校学生,或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 高中非毕业学生;

  (三) 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非毕业学年报名,非法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国家统一考试、省级统一考试和高等学校另行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四)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暂停高考且在暂停期内的;

(五) 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因触犯刑法正在服刑的。

  3、登记方式。

  报考高考的考生,原则上应当按照户口所在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考。

省招生委员会可以按照优先考虑考生户籍的原则,结合在当地高等中学学习的一定年限,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报名条件、时间和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农民工和其他非户籍员工的随行子女在接受高中教育后,可在当地参加高考,高考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办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流入”和“流出”报考高考。对于因特别情况不符合流入地和流出地登记条件的考生,流入地应与流出地协调并安全解决。原则上,流出地应进行检查登记。在中国定居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持公安机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发证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办公室、考试管理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省级招生办公室)应指导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报名后,省级招聘办公室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筛选,以防重复报名和违规。

  (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在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等主要阶段加强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必须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并承诺参加考试和报名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2、 候选人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招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道德评价或建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证书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和处理结果),考生电子档案必须与考生报名表、体检表、校(专业)志愿者表(卡)、考生考试成绩等纸质媒体材料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招生办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地考生信息收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收集的内容应符合高考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招聘办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方法,组织信息收集部门(单位)对收集到的应聘者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的比对和验证,并负责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媒体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性,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并按规定格式建立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8.省招生办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中阶段录取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建立和传递办法。

3、 思想政治道德测评

9.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主要是考核候选人自身的实际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当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道德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学校、无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在乡、街道办事处确定,省招生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考核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省招生办制定的候选人登记表或专用补充表中。

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提供对错误的理解、纠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试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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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违反宪法基本原则或者参加邪教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二) 违反刑法或者治安管理惩戒法,受到刑事惩戒或者治安管理惩戒,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仍在刑法或者惩戒期内的。

4、 身体健康检查

11、所有申请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病史。如果考生因身体等特别原因无法参加具体项目的检查,必须向体检医院出具相应的材料。

  省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体检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必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审医生应为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基层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当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建议》的有关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做出相应的决定,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职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职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对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生委员会在省(区、市)内指定终审医院,负责协调终审医院对有关当事人争议的体检结论作出终审裁定。

12、根据《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建议》等相关要求,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升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提出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并有详细的说明和说明,在招生章程中予以公告。

5、 检查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招生委员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

14、全国统一考试(含省级命题,下同)和省级统一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定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相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提出的,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本校实际情况,为残疾人平等报考提供合理便利。

15.国家统一考试、省级统一考试以及高等学校安排的试题(含字幕、参考答案)和计分参考(指引)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6、各级招生委员会和相关高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首次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如有机密丢失(泄露),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直接向所在地区的省级招聘办公室报告。省招生办收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省招生委员会和所在地区教育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范围进一步扩大(泄漏)。

17.国家统一考试科目中的外语分为六种语言: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考生可以选择其中一人参加考试。

在高考综合改革中,如果各省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试题实施外语“一年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时间为1月8日。对于使用完整试题(包括听力部分和书面部分)的考生,考试时间为9:00至11:00,听力测试安排在笔试之前;如果只使用外语听力试题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应从9:00开始,11:00前结束(考试实施细则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试将于6月8日举行(具体时间安排见第18条)。除6月8日考试外,省可安排另一次考试时间。

  申请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招生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11:30中文;15: 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 00:00至17:00,如果有外语听力测试,应安排在外语笔试之前。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一致。具体考试科目表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发布。

  省统一考试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时间,由省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国家统一考试和省级统一考试的文化课程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试中心举行。考试中心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因特别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地区增设考试中心的,必须报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教育部授权的相关院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如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地方,应配备识别、防作弊、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二十、以国家通用语授课的考生,应当在全国统一考试中以书面语(外语科目除外)作答。

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申请国家通用语言大学专业的,在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单独提出汉语科目,不得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用国家通用语言回答问题;外语学科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部分可以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被试的外语可以用来答题;其他主题可以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并用相应的少数民族标准语言回答。翻译工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相关省(区)也可以在参加汉语考试的同时参加少数民族语言的汉语考试,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和指南,并报教育部备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分,汉语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50%。考生必须具有合格的中文成绩或以上,方可录取。具体要求由有关省级招聘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语言院校的专业招生,由省招生委员会自行提出并组织考试。

  21.全国统一考试和省统一考试答案的评审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高校自主组织的招生考试答案的评审由高校组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组织提供的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指引),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的实际情况,制定评分规则。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考核管理,确保考核过程的安全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评估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估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估的相关工作要求和方法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人员的管理。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要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宣传考试内容改革,发挥高考的教育功能和积极引导作用,并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口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以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考生可在其工作或学习的省(区、市)办理考试借阅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的答案由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负责评估和录取。

23、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高考成绩的发布。除教育部规定的具体事项外,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和有关高校,不得提供给考生所在的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宣传、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录取率。

  6、 报名规定

  24、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条例。

  25、《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相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经本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本会发布。招生规定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学校的办学类型和办学水平,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一致的校名,不得使用缩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相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按照招生条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必须在4月30日前将招生规定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教育厅(局)必须在5月10日前完成对本省高校招生条例的审核。

26、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学校地址(涉及分支机构、校区等,必须注明)、级别(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大学、公立或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方法、预留计划的数量和使用原则,以及专业教学和培训中使用的外语,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入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考生加分的使用、同分考生的待遇、入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方式等)、学费标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及相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类型等信息、联系电话、网站等说明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的高校,应当根据有关省(市)的安排,提出高中学历考试招生专业(或专业)的科目要求,由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等学校制定的特种考试招生办法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学校招生章程的内容。高等学校特别类型考试工作计划和招生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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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高等学校应当在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规定和发布招生规定的学校网站报送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和考生发布大学招生章程或大学章程网站的主要内容。

  7、 按省(区、市)和专业划分的招生计划

  28.具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可以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审批结果,编制,在教育部批准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等职业(学院)招生计划范围内,根据相关计划管理要求和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调整并实施招生计划,实施学校的省级招生计划(地区、城市)和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29.高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结合自身升学条件,对招生的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和地域结构进行调整,各省(区、市)毕业生就业和生源情况,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生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的相关说明必须符合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学校招生章程。

  30.高等学校在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可以为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安排少量有针对性的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必须与符合相关规定的目标就业单位签订协议。严禁利用虚假定向向应聘者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从各省(区、市)招生。

  31.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院校,可以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保留少量计划,以调整统一考试网上生源的不平衡。保留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本科生招生计划总数的百分之一。凡有保留规划的高等学校,必须将保留规划的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高校必须向公众披露保留计划的数量及其使用原则。

  32、高等学校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划原则和要求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招生来源计划。

  33.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教育部。省(区、市)高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区、市)高校安排跨省招生计划,并统一与相关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上报教育部。

  34、教育部负责汇总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教育部直属高校提交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下发至相关省级招生办公室。

  35.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门下发的招生来源计划,与相关高校核对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高校核对的相关招生计划信息。

  36.除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制定省级计划的招生类别外,高等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必须由教育部汇总下发,由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发出并由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8、 入场券

37、自愿候选人。

  考生自愿填报的方式、时间和方法,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地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写方法应有利于反映考生的报考意愿、招生管理和高校新生入学情况。

  考生应认真就读相关院校的招生规定及当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和招生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者,并对填报志愿者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自身的疏忽或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中等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38.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高校招生工作由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39.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在线招生。各省级招生办公室要全面推行远程招生管理模式,各高校要采取异地远程招生的方式开展招生工作。在录取期间,高校与省级招生办公室应确保彼此之间的沟通顺畅。

40、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区招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高校招生批次。原则上,同一大学、同一学历、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同一批次安排。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必须与本地区高校招收的其他专业同批录取。除军队、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治安医学生、部分文艺体育专业、航海等疑难专业、国家重点马克思主义院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教育部批准的其他特别院校(专业)外,根据教育部规定可以提前安排的相关高校综合评估招生等条件,其他高校和专业不得提前分批录取。如高校相关专业招生批次安排较上年发生变化,省级招生办公室应提前与高校沟通协商。

  41、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省(区、市)高校安排的招生计划数量和考生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或相***生类型的招生控制分数线。

  42.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应当结合省(区、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备案录取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妥善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者的关系。省级招生办公室应当在备案前向社会公布备案规则,并向有关高校提供学生分布情况。高校应根据来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量和学生分布情况,与省招生办协商确定获取考生档案的要求。省招生办根据高校档案传递要求,向高校发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自愿申报的批次顺序,高校获取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该批平行自愿申报,高校根据模拟的申报情况,在正式申报前完成计划调整。文件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文件调整候选人可以被录取。

  43.高校和省级招生办公室应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文章中的招生规则招生。通过思想政治素质考试的考生,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备案分数符合同批次招生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档案调整要求,是否录取,录取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应负责介绍已入学但未被录取的考生的退学原因,学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地区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规则的行为。

  44.高校应当按照学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档案调整、阅卷、审核、预录、退稿等环节的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环节的高校,省招生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于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生办可根据规划的高校数量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45.除军事、国防、公安等一些特别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的录取比例,限制非外国语文学专业考生统一考试的外语水平,除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还施加其他限制。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生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的备案录取办法,决定在文化统考总分中加分;符合高等学校备案条件的,由高等学校审查确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幅度最大的一项,且不得超过20分。

  (1) 烈士子女;

  (二) 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二等功勋以上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

(三) 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候选人;

(四)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候选人(包括在台湾的户籍)。

  47、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在文化统考总分的基础上加分,但不得超过10分。

48、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条件的考生,只能取范围最大的分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落实中央政府的有关安排,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的发展,准确确定加分资格条件,依法合理降低加分。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省(区)高校和其他城市高校的奖金不得同时使用,省(区)高校的奖金不得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省(区)及其他城市高校的奖励积分不得同时使用。所有高考奖金项目和分数不得用于艺术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和其他高校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条件的考生,以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关怀项目,必须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并在省、地方、学校三级进行网上公示后,方可获得批准。高等中等教育学校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所在班级进行宣传。未公布的候选人及其奖金项目和分数不得列入备案结果并使用。

四十九、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以及在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确定的三级以上困难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指定的二级以上岛屿工作20多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指定的特别岛屿工作满十年的军人子女,飞行、停飞不满一年或者达到飞行年限上限的空勤军人子女,对在船舶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以及在航空航天、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的军人子女,凡参加过国家统一考试并符合相关院校备案要求的,给予优先考虑。

如果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和因公殉职的残障公安***的子女被国家统一考试录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雄和因公殉职残疾公安***子女教育和优待工作的通知》(公证[2022]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参照有关士兵优惠政策执行。退出军队现役的考生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残疾人警察,符合有关院校备案条件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的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根据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诚信联合激励制度,凡获得5***青年志愿者并符合相关高校要求的,将在与其他候选人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和非定向招生应同时招生。如果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无法在学校档案调整分数线上完成,可由省招生办在学校档案调整分数线以下20分内、同批次招生控制分数线以上进行补充。高校将根据考生有针对性的志愿录取情况,择优录取。扣分后未完成的计划将当场转入非目标计划。

  在实行平行志愿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分范围内,采取设立单个志愿、单独申报或逐项、逐专业、逐分查询志愿考生申报的方式。该批高校内尚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以通过补充自愿招生完成,也可以当场转入非定向计划。

  5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方案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并决定使用自己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安排在学生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内。高校调整计划应在相关省份批量录取前备案,省招生办应根据调整后的计划数量、考生志愿人数和分数在批量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备案。高校有责任处理因使用调整方案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不得点名录取。严格禁止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提名候选人或向候选人收取与入学相关的任何费用。省招生办不得为了调整计划数量而随意放宽招生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的调整,必须在招生规模之内,并征得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完成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必须在学生所在地公开招收志愿学生。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不得拒绝录取高考成绩符合要求、身体状况能够完成专业学习和自理的残疾考生。

  53.高等学校必须标明录取名单(包括统一考试、陪同考试和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审批,并增加有关特别类型的招生计划。经省招生办批准后,建立录取候选人数据库,并相应打印相应的录取候选人名册,加盖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并作为相关院校正式录取考生的依据备案。同时,在同一批高校录取后,将录取的考生名册发给相关高校。

  高等学校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室批准备案的《录取通知书》填写《录取通知书》。校长签发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录取登记说明、补贴政策措施等相关材料直接发送给被录取的考生。招生通知书的寄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2022年高校招生通知书寄送工作的通知》(教厅函[2022]23号)执行。

  5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从7月初开始,8月底前结束。第一批本科生入学时间为7月10日至15日,月底前结束。

  55.除按照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录取过程中擅自向他人或公众提供、披露考生的个人信息和需要分阶段保密的工作内容,严禁非法传播和销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生办公室或学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确认。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报名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录取的考生名册和省招生办批准的录取考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入学等相关手续。

  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学生所在省(区、市)汇总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并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名截止日期后20日内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提交。严禁高校为未报考的考生报考。

  57、招收陪考生的高校必须在4月10日前上传通过考试并拟考入“阳光高考”平台的陪考生数据库。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按程序办理招生审批手续,并将推荐学生的招生名册及时发送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在6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书面报告报送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

  58、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在日常招生工作完成后,不得组织各高校本科生补录或补录;对于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高职(学院)生源计划的省(区、市)相关院校,经学校申请,省招生委员会同意,省招生办可根据考生志愿者及相关录取要求,在省(区、市)未录取学生的范围内,组织补充高职(学院)招生,并及时将补充考生的录取名单发送给相关院校。少数确实需要跨省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必须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通过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重新招生。

  59.对因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9、 信息公开

60.建立国家、地方、高校、高中等多层次高校分层负责、规范有效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披露工作应确保信息收集准确、披露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相关高校、中学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要求,披露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规定、高校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申诉渠道、重大违规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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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招生类型,公布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高中(或单位)、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考试项目、考试成绩、资格标准、拟录取的大学和专业、录取成绩、,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在网上公布的信息将保留到年底。县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级中学公布的候选人信息,应当在申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公布,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高中学校在公布有关信息的同时,应当提供邮箱、电话号码、受理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

  10、 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高校的招生和全国统一考试。其职责是:

  (1) 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二) 制定招生规定;

  (三) 确定高考类型,指导省(区、市)研究制定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并监督改革的实施;

  (四) 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和制度建设,制定考试标准;

  (五) 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六) 履行公开、监督高校招生信息的有关职责;

 (七) 组织开展招生科研,培训相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八) 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 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人民政府,地(市、盟、地)、县(市、区、旗)设立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人员配备,配备招生考试工作所需的专职干部和办公设备、场所和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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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市、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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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省招生委员会职责:

  (1)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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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一组卷;负责高考组织、考试环境管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疫情防控、考风纪律整顿等工作。组织艺术专业省级统一考试,体育专业和高职院校对口招生,并对考试的安全负责;

  (三) 汇总发布省(区、市)高校招生计划主要内容及相关招生规定,或在高校网站发布招生规定;

  (四) 指导和监督高校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

(五)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的相关职责,对区域内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中、附属院校的信息公开责任进行评估、评议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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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测评、体检、考试、阅卷、考生信息收集、电子档案制作、录取等相关工作。协调相关省级招聘委员会,解决不符合当地报名条件的农民工和其他非户籍员工子女的报名问题,以重返当地高考;

  (七) 组织招生考试的科研、宣传和培训;

  (八) 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人员的合法待遇;

  (九) 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全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 负责处理非法考生、学校和机构;配合高校查处违法考生、分招学校和特别类型招生;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法惩处违法考生、学校、事业单位;

(11) 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回复进行审核。

  66.高等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招生考试工作所需的专职人员和办公设备、场所和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 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本校各省、专业的招生计划;

  (三) 制定学校招生条例;

  (四)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

  (五) 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 复习入学新生;

  (七) 组织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和特种招生考试,负责考试安全和疫情防控。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考生进行识别和处理,并将违规处理结果上报省生源办公室;

(八) 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披露职责;

(九) 承担省招生委员会委托的试卷评估等工作,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工作中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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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的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11、 报名基金

  6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经费从当地教育费中列支。

高等学校的招生经费从学校的营业费用中列支。

考生必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高校组织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收集、自主招生、特种招生考试等情况确定。

69、参加命题、监考、阅卷、巡检、录取等工作的招聘、考试人员,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2、 违规行为的处理

70、考生、考试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在高校招生登记、考试和录取中违反规定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介绍》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如:组织考试作弊。对违反公职人员纪律的,按照《中国共*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管理不力,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严重作弊、严重违反招生规定的党员,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要按照《中国共*党问责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纪律,追究责任。

授权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和基础巩固计划,护送学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与体育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和其他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一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执行。考生、高校、中学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上述各类招生考试中违反规定的,将受到严格查处。其中,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将被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入学资格,通知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报名,当年高考的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参加国家各类教育考试1-3年。

  对违反规定参加高考的高中非毕业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给予毕业当年不得报考高考的待遇。

  71、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其申请的高校招生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其申请的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高校应当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执行政策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举报违纪违规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招生专项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其监护人对学校的政策介绍不满意的,可以向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申请审核;对违规违纪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审。对审查结论不满意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招生办公室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审查。

  13、 补充规定

  72、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高等学校经单独考试批准的招生和各类特别招生,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一考试的考试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七十三、现役军人申请高等学校,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4、各省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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