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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实习期间眼睛受伤保险应予赔偿[案例分析]

2022-07-28 15:08:5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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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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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是河北省廊坊市的一所职业学校2010年6月,08级电气班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下赴三河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实习。9月16日晚8点左右,小李按照公司要求正常加班。在工作过程中,压力容器没有减压,导致容器中的杂物喷入眼睛。事故发生后,实习企业紧急组织人员和车辆将其送往三河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共花费约2300元。由于中职学生实习责任险此前已投保,学校在接到小李发生意外的消息后,及时与映朔保险经纪人沟通,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学校在介绍上存在分歧,导致案件赔偿工作一再延误。在应朔保险经纪公司的协调下,人保河北公司日前决定对此案进行赔偿。
[分析]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学校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公司认为小李受伤的原因是“违反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属于免责条款,因此不会支付赔偿;学校认为事故是一起事故,不是小李的主观故意。“违反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是不可能的,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对此,盈硕保险经纪公司理赔部相关负责人认为,本案中小李眼睛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他在手术过程中没有给压力容器减压,这显然是他操作不熟练、不规范造成的,不是主观或故意的。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该条款的误读是由于他们对中国职业教育的特点和现状缺乏了解。职业教育更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学校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落后于企业的就业标准,导致培养的人才与企业的实际就业需求存在差距。实践不仅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是为了检验学生对专业能力的了解程度。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和操作不熟练是造成实习事故的重要原因,而实习责任保险的设计是为了转移实习事故给学生、学校、企业和学生家长带来的经济压力。如果学生操作不熟练,动手能力弱,“学生不遵守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实习责任保险将失去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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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盈硕保险经纪公司向学校提出以下建议:多与行业企业沟通,按照企业岗位安全操作标准,在学生赴企业实习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安全考试合格者可参加实习,使学生在实习前熟悉企业岗位要求,实践能力与企业岗位要求相一致;要求教师将安全教育理念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在每一节课、每一个操作、每一个步骤中强调安全问题,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为学生购买专业实习责任险,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调查现场,准备理赔。如对付款有疑问或不同意,应及时咨询盈硕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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