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应提前了解创业过程和优惠政策(大学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及享受条件)
2022-07-25 10:14:41文/建立市场参与者的基本过程
大学生可以利用的主要市场参与者类型有: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为建立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材料和处理程序如下:
1、个体工商户
(1) 准备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二」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 操作员的身份;
「四」 营业场所证明;
「五」 《个体工商户户名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预先核准的,必须提交);
「六」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七」 申请家族企业登记的,应当将主持登记的经营者登记为经营者,所有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的经营者签名栏签名。提交户籍或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证明,并提交参与业务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处理过程:
(1) 应用程序: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二、登记机关委托其所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 验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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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时,除当场登记外,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围的,登记机关应当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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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其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申请人核准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并填写《申请材料核实报告》。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以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三、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准通知书》,并在十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申请人未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个体工商户不予登记通知书》。
2、个人独资企业
(1) 准备材料: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 投资者身份;
「三」 投资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者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 企业住所证明;
「五」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名称在设立申请之前已经预先核准,则必须提交);
「六」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处理过程:
(1) 申请: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 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合伙关系
(1) 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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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 所有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 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 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 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向每位合伙人缴纳出资的确认书;
「六」 主营业务场所证明;
「七」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名称在设立申请之前已经预先核准,则必须提交);
「八」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合伙人的授权书;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谈判、估值确认书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估值机构出具的估值证明;
「十」 设立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院决定须在登记前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别普通合伙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证书;
(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处理过程:
(1) 申请: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 验收、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农民专业合作社
(1) 准备材料: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 全体创始人签字盖章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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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全体创始人签署并盖章的公司章程;
「四」 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 出资清单,载明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人签字盖章确认;
「六」 成员名册,包括他们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报名证书号码和住所,以及他们的身份证明;
「七」 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使用其住所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 全体创始人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名称在设立申请之前已经预先核准,则必须提交);
「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院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处理过程:
(1) 申请:全体创始人指定的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 验收、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可以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经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有限责任公司
(1) 准备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 公司章程;
「四」 股东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职、选举或者聘用证明;
「六」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 公司住所证明;
「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 处理过程:
(1) 申请: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 受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后的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受理。
2、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决定受理需要核实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中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当场告知后,将申请文件和材料退还申请人;在5日内收到通知的,应当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凭据。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受理。
5、对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立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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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申请。
「三」 审查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被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人以信函形式提交的申请被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报名的决定。
3、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法定格式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相一致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原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以信函形式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原申请文件和材料,或者原申请文件和材料与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不一致的,应当决定不予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核实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 许可: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发出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创业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指毕业的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按规定在创业场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本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于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如果在贷款基本利率的基础上提高不到3个百分点,财务部门将给予折扣。
3、免收相关行政费用
毕业两年以下从事个体工商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大学生,自首次向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行政管理费、登记费、执照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费。
4、享受培训补贴
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招收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于毕业学年内(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12个月)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将根据创业培训或就业创业资格证书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可以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支持等“一站式”创业服务。
6、取消高校毕业生安置限制
大学毕业生可到创业地办理安置手续(有关规定由直辖市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
创业型大学生可以享受世界各地高校实施的一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教育的行动计划,以及跨学科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跨学科、跨学科、,跨学科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8、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以享受高校挖掘和丰富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为全体学生开发开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必修课和选修课,在线开放课程,如所有地区和学院共享的Mu课程和视频开放课程,以及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识别系统。
9、加强创新创业实践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以共享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面向全体学生开放的科技创新资源和实验教学平台。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各类专项比赛,以及创新创业协会,大学生成立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提高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10、改革教学体系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以享受高校为自主创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建立的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的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转化为学分,并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视为课堂学习的新探索。同时,他们还享受一系列客观记录和定量评价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教学和实践活动,如为有意愿和潜力的学生制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学相关专业。
11、完善学籍管理规定
愿意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以享受高校实行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时间,允许调整学业进度,保留学籍,暂停学业,创新创业等管理规定。
12、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以享受全国高校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的持续帮助、全程指导和一站式服务。以及地方和大学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提供国家政策和市场趋势等实时信息,以及与创业项目和知识产权交易对接等服务。我们可以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享受因地制宜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相关培训指导服务等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