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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法律基础_青少年法治教育要构建系统完整的法治教育体系,加强

2022-07-22 21:19:52文/

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律办公室副主任宋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元化人才、传承技能、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促进就业和创业。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职业教育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与建设现代经济体制和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建设不完善、企业参与办学动机不足、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参差不齐等。
  宋芳说,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增加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并在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完善产教结合体系的支持方面作了修改,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它对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对职业教育的认识  为了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真正使职业教育“香”与“热”,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对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作出了规定。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就业和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规定,明确职业教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持”,并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提高级技术职称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光荣劳动、宝贵技能,开创大势所趋;国家对职业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被指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宋芳说,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入学、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高职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的方式,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和公平竞争的申请、就业和就业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收技术职务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要求,把技术水平作为就业的重要条件;公共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公开招收中具有职业技能水平要求的职位的学历要求。
  此外,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规定,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相关各方要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都能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每个人都可以发挥自己的才能。
促进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融合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融合,衔接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开辟“死胡同”,建设“立交桥”,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做出了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结合、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有效衔接各级职业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在推进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融合方面,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学分、学历等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化机制,推进国家职业教育信贷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学习成果的融合和互认。
  在促进各级职业教育衔接方面,可以看出,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在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实施的。显然,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招收和培养相关专业的学生。
  职业教育招生,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信息及其专业设置、招生等信息,并提供查询、申请等服务。
  通过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规定经职业学校认定后,可转换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符合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受过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历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学位。
让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离不开产教结合和校企合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产教结合、校企合作。
  宋芳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总则中强调在职业教育中实施“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在企业办学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深入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组织高质量的职业教育。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还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明确对深入参与工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高级技术职称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产教结合企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财政、金融、土地等支持,并实行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税收优惠。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发放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措施,依法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于非营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资金奖励、捐赠奖励等扶持措施,并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学校的生均资金等相关资助标准和扶持政策给予适当补贴。
  同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数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徒岗位,明确企业与职业学校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联合招生、培养学徒的,应当签订学徒培训协议;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共同设立职业教育机构等形式。鼓励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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