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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教育法十大突破_职业教育法解读

2022-07-22 20:50:29文/

近年来,“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义务分流”这一话题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如何应对?修改背后的本质是什么?新的突破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两次亲自审议《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周通过认真的比较研究,认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10个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理念内涵的新突破——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人才

对于法律而言,概念的内涵表达必须科学准确。

原条款第1章第2条的定义部分表述为: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或者专业发展所必需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而进行的教育活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如下: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职业素质和行动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发展,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周认为,从“技术技能型人才”到“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这是观念内涵的重大突破。观念的突破也向社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职业教育的培养目的更加明确,这也为教育者指明了教育的方向。

2、定位新突破——从“层次”到“类型”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了人才培养定位:“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在周看来,“同等重要”和“教育类型”这两个关键词使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甚至是革命性的变化。

“当然,职业教育并不总是朝着研究生方向发展,但职业教育体系中必须有创新技能大师。”周说。

管理体制的新突破——国*院建立高层协调机制

任何一项工作要想落到实处,都取决于管理体制和投资。职业教育的发展尤其如此。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院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并明确规定了国*院教育行政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带头、如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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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呈现“两张皮”: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两者之间几乎没有接触。1996年版和2022第一次审查和第二次审查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职业教育的总体规划。“从字面上讲,教育行政部门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教育部门本身是一个支出部门,相对薄弱。当它真正起带头作用时,它就不能被领导、统一和管理,最后的工作仍然无法推进。”周说,相比较而言,新法的规定突破了以往“管理体制”顶层协调机制的缺陷,解决了最大的短板问题,使整个管理体制理顺,顶层设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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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框架的新突破——突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14条规定了以下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各级职业教育有效衔接、服务终身教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体人民的支持。”

“这与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有什么区别?”周发现,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融合的最初表现是“中小编、高职教育的有效衔接”,而现在是“各级职业教育的有效衔接”。他认为这样的表述更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强调职业教育的适应性,更简洁明了,更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现代性。

5、办学水平的新突破——为高级技术职称能技术人才的培养留有空间

在第一稿和第二稿中,关于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的表述如下:“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在专科和本科层次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在专科、本科和高等教育层次实施。“在周看来,这体现了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的突破,为职业教育培养高级技术职称能技术人才预留了空间,为更好地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了法律支持。

当然,周也认为,根据职业教育的定位、目标、特点和需要,实施研究生教育的比例不应过大,而应体现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及其内在规律。从国际比较来看,一般为早期3%-5%,中后期10%-15%。本科水平在早期为15%-25%,中后期约为30%,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院校为65%-70%。如果我们忽视职业教育的本质和特点,盲目比较是不可取的。

6、办学实力的新突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过去,职业教育主要由政府管理,鼓励“校企合作”。现在,办学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法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依法联合办学,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周说,这意味着政府支持社会力量组织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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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制度的新突破——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举

“过去,职业技术教育只有学历证书,没有学位证书。但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不是一个概念。学历证书是文凭,学位证书是学历……”周认为,健全的证书制度是影响职业教育长远发展的关键环节。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51条规定如下:“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并通过学校考试的,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并通过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考试的,将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通过专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院校,将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历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学位”周表示,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草案没有涉及到这一点,它不仅有机地连接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各个层面,也符合扎根中国办职业教育的文化特征,从而缓解了家长的教育焦虑。

8、保障体系的新突破——责任分工与“实钱”投资并举

“我们注重法律。除了注意管理制度和责任分工外,我们还应该注意是否要生产‘真钱’。”周说,只有保证投资,才能在实践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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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54条到第62条,共有9条涉及投资保护。例如,第54条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资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鼓励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业教育的规模、培养成本和质量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并提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周还说,虽然新法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投资占教育总投资的比例,但“适当的”几个字“制定生均资助标准或公共资助标准的规定,仍然弥补了过去投资担保表述相对模糊的缺陷。

9、应对公众关注的新突破——关于一般就业率、入学率和就业的新表述

近年来,“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义务分流”这一话题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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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教育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在去年12月对草案进行的第二次审查中,有人建议研究在高考后取消分流政策。认为这一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形势,导致了“一刀切”的刚性实施,尤其是在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就业前景与普通教育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情况下,这进一步引起了家长和中小编生的焦虑,甚至造成了“高考改高考”的后果,带有“双降”的政策取向。根据审查建议和建议,草案第二次审查稿修改为“实施义务教育后不同阶段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分类发展”;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修订了这一表述,即“因地制宜,促进义务教育后不同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

“可以看出,从“分流”到“分类”,再到“协调”,“胁迫”的含义总体上确实越来越弱。”但周也指出,鉴于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的发展需求,教育本身也具有分流和分层的作用,特别是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支撑作用。国家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相关政策将继续实施,但实施将更加注重实效,注重方式方法,注重协调发展。

此外,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毕业生证书颁发以及如何为职业学院毕业生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方面回应了公众的关注。第53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入学、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创造妨碍平等就业和公平竞争的入学、就业和就业条件”,这将有助于消除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歧视。

法律责任的新突破——明确责任和惩戒措施

在周看来,一部新的法律能否有新的突破,取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否够硬。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办事。”周认为,这种说法是死板的,因为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罚款,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在他看来,明确而有力的法律责任是有钢铁牙齿的法律。

当然,任何法律出台后,都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改进的空间。但这十个方面的突破,涵盖了各方面的重点问题,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实际需要,努力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周希望新法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使职业教育的发展迎来真正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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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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